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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河北超限超载认定正式实行新标准!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时间:2019-02-02

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收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

《通知》主要对超限超载车辆计重收费中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进行了调整,其他部分计费方式和标准均未变化;对大件运输车辆的计费方式有所调整。

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车辆计重收费方法

正常装载车辆计费方法

1、高速公路

车货总重量≤5吨的车辆(计费吨位按5吨):按基本费率计费;

5吨<车货总重量≤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10吨<车货总重量≤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

2、普通公路

车货总重量≤5吨的车辆(计费吨位按5吨):按基本费率计费;

5吨<车货总重量≤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10吨<车货总重量≤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

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法

1、两轴车、三轴车

超限率≤3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30%<超限率≤100%的车辆:超限率30%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增到6倍计费;

超限率>100%的车辆:超限率30%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增到6倍计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2、四轴车

超限率≤3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超限率>30%且车货总重≤55吨车辆:超限率30%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至车货总重55吨的部分按上款基本费率线性递增到6倍模式计费;

车货总重>55吨车辆:超限率30%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至55吨的部分按上款基本费率线性递增到6倍模式计费,55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3、五轴汽车列车、六轴及以上汽车列车

超限率>0且车货总重≤5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车货总重>55吨的车辆:55吨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55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特殊车辆

1、大件运输车辆

(1)车货总重量不超限但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属于违法超限车辆,按“(一)正常装载车辆计费方法”执行;

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2)车货总重量超限的车辆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属于违法超限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二)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法”计费。

2、绿通车辆

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考虑到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在同时符合其它相关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政策时,执行免费政策;

超限超载幅度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照非法装载车辆执行,按“(二)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法”计费。

(四)除上述国家部委规定的按照或比照合法装载车暂执行外,载质量烂限的集装描运输车及其它超限运输车辆均按”(二)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法”计需,同时不再享觉其他任何通行费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0时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原有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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