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山东打响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时间:2019-02-14
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主要目标中提到,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原文如下:
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
为加强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调整运输结构,实现“车、油、路”统筹、“公路、铁路、水路联防”、老旧柴油货车(工程机械、柴油机)淘汰和治理协同,提高全过程管控能力,大力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车用油品和尿素、清洁柴油机行动,明显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并扩大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7401万吨,初步实现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中长距离运输。
——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开展清洁运输行动
(一)提升铁路货运量。积极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方式从公路转向铁路。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管道运输。充分利用港口铁路装卸能力和通道能力,大幅度提升沿海主要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已经实施禁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措施的环渤海各港口(东营港、潍坊港、烟台港、滨州港)要加强监管,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大力提升瓦日等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广高效绿色货运组织方式。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及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汽车集装箱绿色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
(三)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各城市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全省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照国家要求,鼓励各市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牵头)
三、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标准。严格落实营运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严格对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省内本年度生产(进口)主要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非我省生产但在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生态环境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违规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规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上报有关部门撤销车辆产品公告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公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按照国家要求,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二)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
构建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构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通过路检路查,加强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取证和处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车辆总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2019年7月1日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鲁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省公安厅牵头)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通过黑烟抓拍系统,实现对冒黑烟柴油车辆的非现场执法并及时实施处罚。各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适当加大检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强化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传送。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停放地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各市每年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管控。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沿海沿河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各市重点企业和单位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确保落实应急运输响应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优化柴油货车行驶通道。指导各市制定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省、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副主通道的路线设计方案,优化重型车辆绕城通道,减少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污染。(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在入鲁主要路口,每周开展外埠柴油营运货车排放检查行动,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依法处罚并实施劝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7月1日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初次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准,鼓励开展自愿认证。鼓励支持M站多配备具有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年底前,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提前淘汰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购买新能源货车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牵头)
(五)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全省互联互通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黑烟抓拍、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的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按照国家要求,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超标排放车辆的信息共享。推进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排放情况。2019年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安装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货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建成国家、省、市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各市建设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省内注册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非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传输通道城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
(六)推动柴油货车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沿河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的网络化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简化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开展清洁车用油品和尿素行动
(一)加快提升油品质量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山东海事局牵头)
(二)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进实施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鼓励社会举报,动员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强化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市要在车辆停放较集中的重点单位、用车大户企业,以及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沿海沿河港口等区域油品使用环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使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山东海事局牵头)
五、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
(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在我省年度新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主要系族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我省销售但非我省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和随车清单(铭牌)制度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海事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各市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区域的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积极推动“黑烟”船舶治理工作,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牵头)
(三)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可进一步加快双降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推进在我省通行的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大力推动叉车、牵引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推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牵头)
(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各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合格标识。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并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五)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省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我省要求上来,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调度督导制度,完善工作台账。
将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牵头)
(二)落实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铁路内燃机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三)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等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省科技厅牵头)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控系统运营经费,支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年底前,各市应达到《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实施税费激励。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货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牵头)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积极推行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落实国家岸电使用相关政策。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创新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各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多渠道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牵头)
本作战方案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一并进行评估。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