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09 年6 月22 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一篇名为《和长丰技术转让协议月底到期 三菱中国谜底待解》的文章,文中提到:“三菱汽车和长丰的技术转让协议将于本月30 日到期。”
二、澄清声明
针对上述有关公司的报道,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声明如下: 公司与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如下:1、于1995年12 月24 日签订的《三菱PAJERO(轻型越野汽车)技术转让合同》;2、于2000年3 月15 日签订的《长丰汽车Q-car 适应新排放法规车体开发协议书》;3、于2000 年7 月25 日签订的《三菱PAJERO(Q-car 匹配6G72S4 发动机车型)技术转让合同》;4、于2002 年11 月4 日签订的《三菱PAJERO io(KR45:小型四轮驱动车)技术转让合同》;5、于2004 年9 月3 日签订的关于三菱PAJERO CK 系列车型技术转让的合同(《许可合同(CK)》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CK)》)。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4 年5 月25 日和2004 年10 月1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在上述合同或协议中,第一项合同的期限为至合同标的开始商业生产后10年,第五项合同的期限为9 年,其他各项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为至合同标的开始商业生产后9 年。前三项合同或协议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目前公司已经成熟地掌握了有关技术,并能够实现相关产品的全国产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后两项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履行当中,且履行情况良好。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5日
[Next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