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收集交通执法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涉黑涉恶违法线索,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1月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奖励金额
1、举报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
举报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调查处理的结果划分为较轻、较重和严重三种情节。
1)较轻情节
相关负责人或执法人员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每次奖励举报人500元;
2)较重情节
相关负责人或执法人员受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的,每次奖励举报人1000元;
3)严重情节
相关负责人或执法人员受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每次奖励举报人2000元。
2、举报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交通执法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根据处理结果划分为一般、较重和重大三种情节。
1)一般情节
对个人处罚金额2000(含)--5000元(不含)或货运车辆超限率为30%(含)--50%(不含)的违法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金额5000(含)--30000元(不含)的,每次奖励举报人500元;
2)较重情节
对个人处罚金额5000(含)-10000元(不含)或货运车辆超限率为50%(含)--100%(不含)的违法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金额30000(含)-50000元(不含)的,每次奖励举报人1000元;
3)重大情节
对个人处罚金额10000元(含)以上或货运车辆超限率为100%以上的违法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金额50000元(含)以上或者给予吊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每次奖励举报人2000元。
3、举报保护伞
举报以上领域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线索的,根据案件线索移交立案进度和案件的危害程度实施奖励。
1)涉黑涉恶案件和保护伞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每次奖励举报人2000元;
2)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侦破后,根据案件危害程度和审判结果给予奖励:
5人(不含)以下黑恶团伙的,每次奖励举报人10000元;
5人(含)-10人(不含)黑恶团伙的,每次奖励举报人15000元;
10人(含)以上黑恶团伙的,每次奖励举报人20000元;
涉及保护伞的,每查处或审判1人次奖励举报人30000元。
举报方式
举报人采取实名方式,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电话举报
拨打12328交通服务热线电话或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2、互联网举报
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门户网站或微信二维码监督平台举报;
3、来信举报
通过EMS、挂号信件邮寄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执法机构;
4、来访举报
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执法机构直接举报;
5、专项举报
通过交通运输系统公布的扫黑除恶举报电话、信箱举报。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奖励规则
1、无效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违法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
2)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线索;
3)举报人本人为交通执法案件的当事人;
4)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立案或正在移送、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5)仅反映违法违规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6)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7)举报后无法取证查处的;
8)应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渠道处理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2、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3、再次举报仍有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奖举报事宜,重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正在办理和延长原因,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办结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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