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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国六 2020年底前河南要淘汰10万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2019-04-17  新闻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侯小南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指出,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的中、重型柴油货车10万辆以上;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全面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使用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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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豫交文13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降低营运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6号),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统筹“车、油、路”污染治理,以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为导向,以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大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开展营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三项达标行动,强化源头管控和执法监督,有效降低交通运输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省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严把营运车辆入门关,不满足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强化在用营运车辆监督检查、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大老旧车淘汰治理力度,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壮大绿色运输车队。

  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以高排放车(机)禁限行区域及物流主通道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高排放柴油车(机)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加强营运货车注册登记、审批使用、检验维修和更新淘汰等各个环节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管控。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达标车辆进入营运市场、检验维修弄虚作假、使用假劣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营运柴油车深度治理、机动车黑名单管理、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等机动车环境监管制度,不断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的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出行意识,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指标

  到2020年,我省运输结构明显改善,优质车用柴油和尿素广泛应用,营运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行业机动车船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

  二、营运柴油车达标行动

  (一)严把营运车辆入门关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单位:厅运管处、运管局,配合单位:厅科技处)

  (二)加强在用车排放达标监管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配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持续推进重点路段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依托环豫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实施常态化驻站联合执法,协同做好柴油货车尾气检测等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不达标柴油货车所属的本地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撤销其运营资质。2019年起,逐年提高监督抽测比例,年度路检路查柴油车辆100万辆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厅执法局、运管局)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配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以及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车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逐年提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重点用车企业的入户监督抽测比例。(牵头单位:厅执法局,配合单位:厅运管局)

  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各地要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位。督促辖区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等,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牵头单位:厅执法局,配合单位:厅运管处、运管局)

  (三)强化营运车辆检验和维修治理

  优化机动车检验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减少重复检验检测,让司机“只跑一趟腿”,降低有关费用。(牵头单位:厅运管局)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要求维修单位配备具有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推动规范化维修单位建设进度,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证经营的维修站点。2019年以前,在全省扶持建设至少50座柴油货车超标维修治理站,并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2020年底前,全省柴油货车超标维修治理站建设确保满足全省维修治理需求。严厉打击维修治理站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厉处罚。(牵头单位:厅运管局,配合单位:厅执法局)

  实施在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联合生态环境部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通过网络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6月底前,郑州、新乡等市先行开展排放检测、维修治理、执法处罚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全省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违法处罚数据共享等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牵头单位:厅运管局,配合单位:厅执法局)

  (四)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配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检验信息联网共享,2019年6月底前,完成营运车辆(车辆及车主)基础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安全检验信息、道路车流量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营运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建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牵头单位:厅科技处、运管局、通信中心,配合单位:厅执法局、运管处)

  (五)加大在用车执法监督

  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检测取证、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收到机动车综合信息管控平台上的超标排放营运车辆信息后,以信函或公告的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同一家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牵头单位:厅执法局,配合单位:厅运管局)

  (六)加快老旧车辆深度治理和淘汰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进行筛查,形成老旧柴油车黑名单,禁止在禁限行区域范围内行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改造治理条件的营运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北斗导航等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厅执法局、运管局,配合单位:厅科技处、公路局、高管中心)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会同有关部门淘汰更新一批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大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筛查结果,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的中、重型柴油货车10万辆以上。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牵头单位:厅运管局,配合单位:厅财审处、运管处、科技处、执法局、高管中心)

  开展重点管控车辆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管控车辆集中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物流配送、邮政等行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集中整治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集中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厅执法局、运管局、机关服务中心、邮政安全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厅属各相关单位)

  (七)实施重点用车大户制管理

  强化用车大户管理。对重点工业企业、公交、客运、物流运输企业、旅游、邮政等用车超过20辆用车大户的摸底调查,并建立柴油车大户清单。用车大户应签订绿色运输承诺书,在采购新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型,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对运行车辆及时检查维护,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培训,规范操作,提倡节油减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路检及入户执法检查;对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实行电子台账式管理。2019年7月底前,各用车大户完成柴油车动态电子台账建设,并实现和交通运输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时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厅运管处、运管局、邮政安全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厅科技处、执法局)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行动

  (一)严把源头准入关

  严格落实国家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应达到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牵头单位:厅建管处、航务局,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高管中心)

  (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按照各地政府要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出场。内河水域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秋冬季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厅建管处、航务局,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高管中心)

  建立远程监控系统。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信息联网工作,形成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库,并纳入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照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厅建管处,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航务局、高管中心)

  强化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全省范围内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管理和“电子执法”,对交通运输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程作业车的环保标识张贴、尾气排放、出场前冲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惩戒。(牵头单位:厅建管处、执法局,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航务局、高管中心)

  加强进出场管理。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工程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工程类机械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否则不予使用。强化工程机械出场过程“无尘化”管理,各类施工机械出场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进出场冲洗制度,严防非道路移动机械带泥出场、上路。(牵头单位:厅建管处,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航务局、高管中心)

  (三)加快新能源及岸电设施推广使用

  推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客货运场站、物流园、港口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厅运管局、航务局,配合单位:厅运管处)

  (四)加快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按照各地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行业内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改造;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动内河直达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牵头单位:厅建管处、航务局,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还贷中心、高管中心)

  四、油品达标行动

  (一)强化合格油品使用

  使用标准车用汽柴油。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推动全省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全面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使用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车用柴油。(牵头单位:厅建管处、运管处、运管局、航务局,配合单位:厅执法局、公路局、还贷中心、高管中心)

  (二)强化执法监管

  强化燃油及车用尿素使用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配合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在大型物流园区、运输公司停车场、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车辆停放地、重型运输车辆集中维修地以及超重超限治理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路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车辆油品及尿素质量监督抽测。(牵头单位:厅执法局,配合单位:厅公路局、运管局、高管中心)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牵头单位:厅执法局)

  强化车用燃油运输管控。牵头制定油品运输管控方案。联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及流动黑加油车;依法查处运输、装卸油品的不安全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证照不全车辆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违法运输不合格油品的运输车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运营资质。接受群众举报监督。(牵头单位:厅执法局、运管局)

  (三)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新增油罐车需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油罐车未配套加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和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任单位:厅运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为打好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组织领导保障。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县(市、区)。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柴油货车治理中,争取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行动一致、配合紧密”,强化联动执法监管力度,齐抓共管解决柴油货车污染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权责分明、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进营运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加大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建立完善营运柴油车深度治理、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等监管制度;健全信用体系,对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等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按规定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市、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处处受限,健全以环保信用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行业媒体优势,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主要路段、服务区和收费站以及客货运场站、码头、车船等张贴横幅标语宣传柴油车污染防治工作内容,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每月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将其作为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内容,每月1日前报送工作进度。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请于4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厅污染防治攻坚办(hnlsj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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