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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对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给予1亿元 新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

2019-09-26  新闻来源: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侯小南

  9月23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大利好政策《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推动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

  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政策原文如下: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壮大整车生产企业

  (一)引进整车生产企业。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强整车生产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产后,年度产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新车型。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零部件配套

  (四)引进产业链配套。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创新能力

  (五)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基础建设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科技研发创新。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实施填补新能源汽车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空白的研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建设国内领先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按照测试、实验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本市生产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集群发展

  (八)支持本地化配套。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广应用

  (九)给予停车便利支持。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给予每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可划定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泊位,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用于营运或政府采购车辆销售额的30%、用于非营运车辆销售额的10%,给予青岛及山东地区市场推广补助。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产业生态

  (十一)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支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购车市民个人车位建设充电桩的指导性文件,整体规划住宅小区、医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区域充电桩建设位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我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站建设指导性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加氢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列入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运行的车辆,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地方购置补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如政策措施中补助、奖励或补贴项目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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