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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发文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2019-10-22  新闻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韩景旭

  10月1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采取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跨地市转移登记业务。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基本消灭黑烟车。

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一是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二是强化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三是严厉打击新车不达标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加强对新车的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新车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行为。广州、深圳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超标排放车辆;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超标排放车辆限期维修后复检,并将外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逐级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或者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抽测,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的,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建立柴油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物流园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重点抽查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一是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组织实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燃油蒸发排放系统检测试点示范。二是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省外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三是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车载诊断(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四是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按照国家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采取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跨地市转移登记业务。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基本消灭黑烟车。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一是建设完善“天地车人”监控系统。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合理确定监测点位选址和设备数量,2019年9月底前,粤东西北各市建成本地遥感监测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探索推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2019年佛山、东莞、清远市开展试点示范并与省系统联网,鼓励深圳、惠州等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此项工作。积极推进珠三角集疏港柴油车实现OBD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也可研究考虑免于当地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车辆限行。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实现OBD远程在线监控的柴油车列入重点抽查对象。二是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

  (六)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各地级以上市至少鼓励建设2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示范站。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七)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按国家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广州、深圳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主要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5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按国家要求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八)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秋冬季期间每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冒黑烟现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

  (九)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鼓励开展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珠江口重点区域的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运输船舶结构调整,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严禁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取得营运资格。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LNG船舶。

  (十)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各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探索建立工程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提高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抽检率,依法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十一)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19年底,全省内河港口泊位实现岸电全覆盖。2020年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西江航运干线新建的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应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2019年7月1日起,我省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三、清洁运输行动

  (十二)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落实《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8号)要求,升级水运系统,提升铁路运能,发展多式联运,推进绿色配送,加强货运治理,提高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

  四、清洁油品行动

  (十三)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全省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蒸汽压不超过60千帕。推进水路交通运输燃料清洁化、绿色化升级,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组织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十四)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20年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出台《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广东省机动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等文件。二是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十六)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二是完善价格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各地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

  (十七)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一是支持减排技术研发。支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排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和能力建设。做好省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重点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完善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2020年年底前建成。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

  (十八)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一是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二是强化公众参与和舆论宣传。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等途径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引导相关企业及车主诚信守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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