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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乘用车准入制度是个大倒退

2011-09-21  新闻来源:新浪博客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杨杨

  8月30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宣布对外征求意见。今天是《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

  看罢这2000余字的《征求意见稿》,着实有一些想法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乘用车准入的门槛设置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值得商榷。按照现行公布的条款,如果这项规则获准实施,则可能会导致中国汽车产业管理体制的大倒退。

  《征求意见稿》共3章13条,抛去开头结尾处必要的条款,核心内容集中在从第二条到第十一条的10个条款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其中的第六条,即关于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条款。

  在《征求意见稿》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共6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与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中对企业资金的要求有所削减。《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第十章第四十七条是这么规定汽车企业的生产准入资质的:

  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简而言之,对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要求其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并强制性要求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

  两相对比,要求有所降低,但我却从中嗅出了一丝危险的气息:通读《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对于具体拥有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一家合格的乘用车企业的要求大都含糊其辞;换句话说,在该如何认定一家企业是否具有乘用车生产资格时,《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大量的定性要求,而几乎没有定量要求。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让我们再次看一看《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我们看到了什么?

  第一款说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第四款要求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也就是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这是所有法人都必须遵守的,本无需讨论,特别强调倒也无妨。

  第五、六款分别要求企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和“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呃~这个就有废话之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一家企业不具备这两点,它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其实无需政府强调。这就好比企业在和员工签订的协议中写到“员工必须穿衣服来上班,必须不缺胳膊少腿地来上班”一样好笑。但无论如何,这倒也不算错。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六条中第2、3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原文是这么写的: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注意其中的关键词:“一定”和“必要”。“一定的规模”是多大的规模?“必要的能力”又是什么样的能力?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认识。但如果将“一定”和“必要”设置到乘用车企业准入条款中,就会让工信部相关司处具体经办人员的认知成为行业的准入门槛,而由于没有要求定量判断,这种认知就是可以变更的。换言之,《征求意见稿》中大量的定性要求设置与定量要求的缺乏,会进一步加大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人为地增加寻租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准入制度设计是一种倒退!

  或许这么想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我坚持认为,与期望每一位公务员都“流着道德的血液”相比,一个更公开、透明,运行在阳光(报价 图片 参数)下的准入制度设计,更有利于防治腐败,也更有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进行制度设定,就会让准入管理变成管制,让一项正常的行政许可制度变为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简而言之,对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要求其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并强制性要求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

  两相对比,要求有所降低,但我却从中嗅出了一丝危险的气息:通读《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对于具体拥有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一家合格的乘用车企业的要求大都含糊其辞;换句话说,在该如何认定一家企业是否具有乘用车生产资格时,《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大量的定性要求,而几乎没有定量要求。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让我们再次看一看《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我们看到了什么?

  第一款说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第四款要求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也就是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这是所有法人都必须遵守的,本无需讨论,特别强调倒也无妨。

  第五、六款分别要求企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和“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呃~这个就有废话之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一家企业不具备这两点,它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其实无需政府强调。这就好比企业在和员工签订的协议中写到“员工必须穿衣服来上班,必须不缺胳膊少腿地来上班”一样好笑。但无论如何,这倒也不算错。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六条中第2、3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原文是这么写的: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注意其中的关键词:“一定”和“必要”。“一定的规模”是多大的规模?“必要的能力”又是什么样的能力?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认识。但如果将“一定”和“必要”设置到乘用车企业准入条款中,就会让工信部相关司处具体经办人员的认知成为行业的准入门槛,而由于没有要求定量判断,这种认知就是可以变更的。换言之,《征求意见稿》中大量的定性要求设置与定量要求的缺乏,会进一步加大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人为地增加寻租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准入制度设计是一种倒退!

  或许这么想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我坚持认为,与期望每一位公务员都“流着道德的血液”相比,一个更公开、透明,运行在阳光(报价 图片 参数)下的准入制度设计,更有利于防治腐败,也更有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进行制度设定,就会让准入管理变成管制,让一项正常的行政许可制度变为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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